強制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54號
CTDA,111,行執,54,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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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54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代 表 人 彭劍峰
代 理 人 江昀軒
債 務 人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 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行政 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鈺北生活館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公司營業所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限閱卷第11頁), 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南市永 康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茲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呂明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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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