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峯光
被 告 黃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60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57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873,600元、44,370元及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卷第9、13、47頁),嗣具狀變更請求 之未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卷第68 頁)。核原告所為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簽立放款借據2紙及約 定書1份,向原告分別借款95萬元、5萬元(下分別稱第一、 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12 月30日止,分60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嗣 後隨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第一、二筆借款違 約時,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已分別調整為 年息1.095%、1.220%)。期間如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不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時,依放款借據第3條第2項 約定,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 違約金。然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110年5月30日起、 110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著, 依前揭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二 編號1、2所示之未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 依兩造間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約定書、催理內 容摘要、催告書暨退件信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利率查詢、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606) 等件為證(卷第15至35、53至57頁),經本院審核、調查前 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為上開借款 之借款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二項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未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新臺幣) 未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1 950,000元 873,6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7%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50,000元 44,370元 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795% 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000,000元 917,970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新臺幣) 未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1 950,000元 873,6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7%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50,000元 42,757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795%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000,000元 916,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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