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6號
CTDV,111,補,836,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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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許龍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
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
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勝
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得勝者公
司應給付原告296,435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蕭瑞群應給付原告383,500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
一、三項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
同免為給付義務。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㈠、㈢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兩項聲
明中金額最高者即767,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3
,435元(計算式:767,000元+296,435元=1,063,4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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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