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觀山觀海社區管
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
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
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
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臺
幣(下同)500元,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已繳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1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604,305元 6,610元 500元 6,110元 2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169,530元 1,770元 500元 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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