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致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創意惟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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