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許維倫
訴訟代理人 馬御南
被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東方大地大廈於民國111
年7月16日之111年度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選任許登期
、吳承祐為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