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38號
CTDV,111,補,738,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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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柳玉敏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
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
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
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
年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為10.5平
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50
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0.5㎡×公告土地現值5
9,000元/㎡=619,500元);至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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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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