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7號
CTDV,111,補,597,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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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彭雄徵
被 告 蔡穎育
張希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535號
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次序11被告張希道所受
分配之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利息87,945元、違約
金2,290,000元,應更正為本金1,200,000元、依民法第205條規
定所計算之利息;次序12被告蔡穎育所受分配之本金200,000元
、利息5,699元部分,均應更正為0元。依原告主張剔除上開債權
試算後,原告可得增加受償之金額為11,214,789元(試算後發還
原告之金額為14,756,418元,較原分配表發還之3,541,629元增
加11,214,7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14,789元(
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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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