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吳珮玄
附帶上訴人 謝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
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萬陸仟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 雖在附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 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件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 上訴後,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審判決命給付新增浴室費用部 分)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見 本院卷第43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 號房屋(下稱上訴人房屋)之所有權人,附帶上訴人則為高 雄市○○區○○路000○0○000○0號房屋(下合稱附帶上訴人房屋 )之所有權人,兩造房屋屬同一公寓建築,且該公寓頂樓之 屋頂平台(下稱系爭屋頂平台),係供同一公寓全體共有人 共同使用。詎附帶上訴人在系爭屋頂平台私自加裝鐵蓋、鐵 架等物,請求附帶上訴人拆除,並將該等占用之空間返還予 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其次,附帶上訴人房屋先前曾進行室 內裝修並增建浴室,但裝修後,附帶上訴人房屋之浴室使用 洗衣機等物進行排水時,汙水就會從上訴人房屋內部浴室( 下稱系爭浴室)之排水孔冒出,導致上訴人須將浴室排水孔
封住且無法使用,並因此多蓋一間浴室(下稱新增浴室)供 作日常生活所須,故上訴人此部分損害,既可歸責於附帶上 訴人,附帶上訴人自應將上訴人房屋浴室冒汙水之情況予以 修繕排除,並負擔費用,另應賠償上訴人額外蓋浴室支出之 費用新臺幣(下同)184,000元,及居住安寧權受有侵害之 精神慰撫金16,000元。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及所有權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附帶上訴人拆除違建並負賠償責任等 語。並於原審聲明:㈠附帶上訴人應將原審判決附圖(下稱 附圖)所示之A、B、C部分均拆除,並將占用之空間返還上 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㈡附帶上訴人應依其110年12月1日答辯 狀所提被證3之公寓高汙排水洗統改善計畫、照片、估價單 所示之修復方式,將附帶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0號、174之5號房屋內部使用時,所造成上訴人所有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內部浴室冒汙水情況 予以修繕至不會冒汙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用。㈢附帶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附帶上訴人則以:伊不爭執附圖所示A、B、C部分之鐵蓋、 鐵架等物為伊所裝設,但該等物品未妨害任何區分所有權人 之使用,且可作為頂樓曬衣架綁繩、防水之用,上訴人請求 拆除,不符誠信原則。另固亦不爭執附帶上訴人房屋內部使 用洗衣機等物排水時,會造成上訴人房屋內部浴室冒汙水之 情況,但附帶上訴人房屋室內裝修都有合法聲請,且該公寓 老舊,不能因此認定伊有過失或不法,因而要求伊負賠償責 任。另上訴人房屋之浴室冒水,伊早就表明願意一起改善, 是上訴人拒絕溝通,才會造成損失擴大,此部分縱使伊應負 賠償責任,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等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 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應將如原審附圖所示A、B、C部分拆除 ,並將占用空間返還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及依原審附件所 示修復方式,將系爭浴室冒污水之情況予以修繕至不會冒污 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用,並給付上訴人62,000元本息( 含慰撫金16,000元及新增浴室費用46,000元),及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被駁回之新增浴室費用138,000元部 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 項請求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上訴人應再給付 上訴人138,000元及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附帶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人 則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
人給付超過16,000元之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則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附帶上訴人應拆除地上物、如附件修繕至不會冒污 水狀態及負擔修繕費用、及應給付上訴人16,000元慰撫金本 息部分,未據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爰不再贅敘)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為上訴人房屋之所有權人、附帶上訴人為附帶上訴人 房屋之所有權人,而兩造房屋屬同一公寓建築。 ㈡附帶上訴人房屋之浴室使用洗衣機等物進行排水時,汙水就 會從上訴人房屋內部浴室之排水孔冒出。
㈢上訴人蓋新增浴室支出184,000元。
五、本件之爭點: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權,請求附帶上訴人賠償新增浴室支 出之費用,有無理由?
六、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 築物僅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門 窗、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亦應包括在 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非原 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 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 裁判意旨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
㈡經查:
⒈附帶上訴人房屋先前曾進行室內裝修並增建浴室,之後附帶 上訴人房屋浴室使用洗衣機等物進行排水時,水就會從上訴 人房屋內部,浴室之排水孔冒出一節,經原審至現場勘驗確 認無誤,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因原審進行前揭勘驗時,三樓 無人用水(見本院卷第153頁),又附帶上訴人未進行室內
整修,並增建浴室前,上訴人所有浴室排水孔並無前揭冒水 之情形,堪認上訴人所有之浴室排水孔冒水應係附帶上訴人 於裝修之時因相關工作物設置有欠缺而致。是上訴人依上開 條文請求附帶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屬有據。 ⒉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浴室之排水孔會有污水冒出,其將排水 口封住,無法使用浴室,故新增浴室有其必要云云,並提供 照片數張為其佐證(見原審卷第57、101、102頁),然查: ⑴觀諸照片內所示系爭浴室之情形,除排水孔外,系爭浴室之 結構均屬完整無缺,未見有其他任何損壞之情形,上訴人對 此亦自承無誤(見本院卷第153頁),是系爭浴室顯然並無 損壞到完全無法使用。
⑵況系爭浴室之排水管有污水冒出一節,衡諸常情,上訴人應 就此排水問題進行改良、修繕。此參酌附帶上訴人辯稱:上 訴人當時向我反應此一問題時,我先有建議修繕水管等相關 方式,或詢問上訴人的水電有沒有給其他建議,甚至我還請 鄭姓仲介提供上訴人關於水電工程從事人員之資料,要上訴 人聯絡去現場看看等語,有附帶上訴人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 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33-243頁),因上訴人亦不否認 上情,僅陳稱:我先用Line跟附帶上訴人說,他又叫一個年 輕的男生跟一個老的仲介跟我講,他說他會牽外管出去,但 後來又說從我家挖,我就生氣不再理他,我希望從他們家牽 外管出去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足見系爭浴室之排水孔 冒污水之情形,顯然應有其他方式諸如以牽外管之方式予以 改善致不冒汙水,而非有重建一間新浴室取代之必要。 ⑶參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進行中提出如原審判決附件之修繕方 法,客觀上應可解決上開排水孔冒汙水之情形,上訴人於原 審亦肯認並更正其聲明而為請求(見原審卷第251頁),在 上訴人未證明依原審判決附件之修繕方式修繕後,其所有之 浴室仍無法使用,難謂新建浴室為填補上訴人之合理方式, 其因此支出興建浴室費用184,000元,自難認為係附帶上訴 人損害賠償之合理範圍,其此部分請求,自難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附帶上訴人給 付新建浴室費用,不應准許,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應給付46 ,000元之本息,自有未洽,附帶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訴 人上訴意旨請求再給付部分,原審判決核無不當,上訴人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不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