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
被上訴人 蘇詠裕
訴訟代理人 蘇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上訴
人法定代理人因受傷而未能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業據其於
庭後具狀陳明,本院認宜予其到庭為言詞辯論之機會,爰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