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52號
CTDV,111,司票,1052,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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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張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詮
彬非莊育志)。
二、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至市政府經濟發票局申請)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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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