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啓祥
陳楊水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同段274、274-1、274-2、275、
275-1、275-2、283、283-1地號土地及高雄巿鳥松區埔嶺段
557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臺端所提出第一類謄本遮
蔽部分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姓名,請再提出第一類謄本且勿
遮蔽全部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姓名,且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相對人楊文榮已死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原所有權人楊文
榮設定抵押之土地之現有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應詳列每筆土
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人)。
三、被繼承人楊文榮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楊文榮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