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安僖、黃銘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債務人黃安僖、債務人黃銘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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