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61號
CTDV,111,司促,13361,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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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安僖、黃銘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債務人黃安僖、債務人黃銘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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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