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吳春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五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計算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