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
債 權 人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子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林子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
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子詮之第一類建物謄
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三、請提出由債務人簽收之郵政回執『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
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
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