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麗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