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5號
債 權 人 曹玉昌
債 務 人 劉志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
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
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關於請求尚未屆期之分期償
還金額部分,因無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性質上為
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