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昀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清楚說明本件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即完整說明
不同期間分別之利息、違約金利率及起算日)。
二、債務人蔡昀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