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葉博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博偉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
0月17日止累計167,162元正未給付,其中160,000元為本金
;6,16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債務人葉博偉於民國110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
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
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375,092元正未給付,其中365,
390元為本金;9,00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000元 葉博偉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5390元 葉博偉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