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06號
CTDV,111,司促,13106,202210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務 人 劉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慈慧於民國105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
月17日止累計93,628元正未給付,其中93,318元為本金;31
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債務人劉慈慧於民國110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0月17日止累計422,725元正未給付,其中421,058元為本
金;1,6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18元 劉慈慧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1058元 劉慈慧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1%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