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64號
CTDV,111,司促,12964,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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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榮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委任狀。
二、原債權銀行300,000元信用貸款部分之帳目明細表。
三、債務人史榮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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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