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榮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委任狀。
二、原債權銀行300,000元信用貸款部分之帳目明細表。
三、債務人史榮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