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債 權 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瀧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簽訂之合約書影本。
二、債務人瀧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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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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