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61號
CTDV,111,司促,12961,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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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債 權 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瀧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簽訂之合約書影本。
二、債務人瀧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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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瀧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