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52號
CTDV,111,司促,1295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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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2號

債 權 人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錢

債 務 人 佑鋒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光明

一、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貨款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合約書所載,甲
方(買方)公司名稱:佑鋒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光明
,則債務人王光明僅為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代為簽章,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王光明共同給付,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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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