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19號
CTDV,111,司促,12719,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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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債 權 人 博愛皇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森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森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
有權人黃森煌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
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
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
之照片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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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