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王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832元 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