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58號
CTDV,111,司促,12558,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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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零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詹育銘於民國110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15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7,
21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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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