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葉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
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110年6月間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08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
對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
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
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並
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
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
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
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
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1年07月08日止,聲請人於111年9
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