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許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二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