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債 務 人 鄭孟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