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17號
CTDV,111,司促,12417,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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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吳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陸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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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