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庭卉
黃龍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庭卉即黃淑萍前就讀樹德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
龍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17,37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如上項一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庭卉即黃淑萍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
務人黃龍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