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4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小萍
債 務 人 任宏佳即霧空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