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323號
CTDV,111,司促,12323,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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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
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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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