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債 權 人 永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旻
債 務 人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素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玖仟伍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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