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97號
CTDV,111,司促,10497,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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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債 務 人 徐喜勝

徐桂花

徐喜金

徐槿樺

徐喜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郭玉蘭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喜亮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柒元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
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徐喜亮之法定繼承人給付醫療費用,查借款人徐喜
亮於民國108年10月26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嗣,其父親徐長
竹已於93年10月25日死亡、故其繼承人為其母親徐郭玉蘭
徐郭玉蘭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徐郭玉蘭
於111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徐喜勝徐桂花
徐喜金徐槿樺徐喜五,且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2紙附卷為憑,故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郭玉
蘭於繼承徐喜亮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債權人之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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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