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45號
CTDV,111,勞補,245,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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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蔡宜真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被 告 誫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對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核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生育給付差額19,616元、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差額47,964元、資遣費36,338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37,212
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41,130元(計算式:19,616元+47,964元
+36,338元+37,212元=14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合計73,550元部分,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3元(計算式:3,000元+1,550元-6
67元=3,88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
字第7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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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誫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