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44號
CTDV,111,勞補,244,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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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洪庭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97,087元(計算式:929,087元+384,000元+3
84,000元=1,697,08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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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