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47號
CTDV,111,勞執,47,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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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美雲

相 對 人 誠晉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㈠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1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59,792元,然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其中㈠約定:「協商後,雙方依誠晉億有限公司積 欠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內之數額達成和解,資方將於 111年9月1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分別匯入勞方原發薪帳戶 內。」等語,再觀後附之「誠晉億有限公司積欠勞工請求工 資等權益統計表」編號3所載,相對人共積欠聲請人工資、 資遣費合計59,792元,並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無誤。而該調 解紀錄四、調解結果則記載:「成立,成立內容:勞資雙方 同意調解方案,本案就勞僱存續期間不再有所爭議,資方如 未於期限內依約履行,勞方得申請強制執行,本案調解成立 。」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 ,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給付59,792元予 聲請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 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就未付之59,792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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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晉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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