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許林碧雲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聰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追加原告 許秋芬
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鮑能俐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被 告 許立德
許婷婷
許恬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