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秀方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建助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反訴被告 林建昌
林黃梅香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三得
林三外
吳鐘添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進旺
林東漢
林日昇
林富吉
林芳雄
林義芳
林豹
林武
張林金定
林添丁
林裕傑
林添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素娥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郭里
林忠信
林榮廣
林瑞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王秀月
林志逸
林志成
林沛豪
林正立
林諺余(即林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訴訟人 林謙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原告即反訴被告前以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面積3143.8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 所示,下稱506土地)為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共有人共有, 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惟分割方法兩造不能協議決定,故依民法第823、8 2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分割506土地。而同段446、44 8、493地號土地(下分別稱446、448、493土地,並合稱446 等土地)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共有人共有,與506土地部分共 有人相同,且位於同一區域,部分共有人於111年1月24日庭 期中表示同意共同分割,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4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中,多數共有人亦同意將446等土地與506土地共 同分割,爰提起反訴,請求共同分割等語。聲明:兩造共有 446等土地與506土地應共同分割。
二、反訴被告則以: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榮廣、林忠信、林瑞添部分:506土 地與446等土地間,不符民法第824條第5、6項合併分割要 件,與本訴並無相牽連關係,反訴應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被告林三外、林三得、林日昇、林瑞添、林榮廣、林 添丁、林裕傑、林郭里、林進旺部分:本訴僅分割506土 地,反訴原告趁機提起反訴,且藉由購買林進杉之持分擴
大分得之範圍,地上建物亦非反訴原告所有,是本件仍存 在房地糾紛,反訴原告請求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聲明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反訴被告林添佑部分:446、506土地上已有存在30年以上 之既成道路,似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配」之情等語 。
(四)其餘反訴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 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 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第26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 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 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 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復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共 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常因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 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 增訂第五項,以資解決。但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者, 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則不在此限」,及「為促進土地利用 ,避免土地過分細分,爰於第六項增訂相鄰各不動產應有部 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此時,各 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享有訴訟權能。其於起訴 後請求合併分割者,原告可依訴之追加,被告可依反訴之程 序行之」意旨,足認倘不符該條項所定得合併分割之情形, 起訴後之被告即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合併分割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23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一)反訴被告林建昌無506、448、493土地之應有部分;反訴 被告林黃梅香無506、446、493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即 反訴被告則無448土地之應有部分,是506土地與446等土 地之共有人並不相同,不符合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之合 併分割要件。
(二)又506土地與446等土地間僅446、448土地相鄰,506土地 與446等土地間均隔有同段447地號土地而未相鄰,故本件
亦不符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之合併分割要件。(三)據此,506土地與446等土地間,不符合民法第824條第5項 、第6項規定之合併分割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反訴原告 即不得提起反訴請求共同分割506土地與446等土地,反訴 原告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反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附表-土地坐落(均位於高雄市○○區○○段)、應有部分、換算面積 編號 姓名 000地號 000地號 000地號 000地號 合計應分得面積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1 林建助 26/168 486.55 13/168 199.9 26/168 55.33 741.78 2 林三得 45/3360 42.11 45/3360 34.6 45/3360 6.54 45/3360 4.79 88.04 3 林三外 45/3360 42.11 45/3360 34.6 45/3360 6.54 45/3360 4.79 88.04 4 吳鐘添 894/16800 167.3 894/16800 137.47 88/1680 25.58 88/1680 18.73 349.08 5 林進旺 200/13440 46.78 200/13340 38.44 200/13440 7.27 200/13440 5.32 97.81 6 林東漢 3/126 74.85 3/126 61.51 3/126 11.62 3/126 8.51 156.49 7 林日昇 36/168 673.68 36/168 553.56 36/168 104.63 36/168 76.61 1408.48 8 林富吉 13/840 48.66 13/840 39.98 13/840 7.56 13/840 5.53 101.73 9 林芳雄 13/840 48.66 13/840 39.98 13/840 7.56 13/840 5.53 101.73 10 林義芳 13/840 48.66 13/840 39.98 13/840 7.56 13/840 5.53 101.73 11 林豹 13/840 48.66 13/840 39.98 13/840 7.56 13/840 5.53 101.73 12 林武 13/840 48.66 13/840 39.98 13/840 7.56 13/840 5.53 101.73 13 張林金定 10/168 187.13 10/168 153.77 10/168 29.06 10/168 21.28 391.24 14 林添丁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15 林裕傑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16 林添佑 30/3360 28.07 30/3360 23.07 30/1680 8.72 30/1680 6.38 66.24 17 林郭里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18 林忠信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19 林榮廣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20 林瑞添 2/63 99.8 2/63 82.01 2/63 15.5 2/63 11.35 208.66 21 林王秀月 6/168 112.28 6/168 92.26 6/168 17.44 6/168 12.77 234.75 22 林志逸 13/504 81.09 13/504 66.63 13/504 12.59 13/504 9.22 169.53 23 林志成 13/504 81.09 13/504 66.63 13/504 12.59 13/504 9.22 169.53 24 林沛豪 13/504 81.09 13/504 66.63 13/504 12.59 13/504 9.22 169.53 25 陳秀方 8/525 47.91 6/16800 0.92 2/1680 0.58 2/1680 0.43 49.84 26 林正立 3/126 74.85 3/126 61.51 3/126 11.62 3/126 8.51 156.49 27 林謙睿 30/3360 28.07 30/3360 23.07 51.14 28 林諺余 200/13440 46.78 200/13440 38.44 200/13440 7.27 200/13440 5.32 97.81 29 林進杉 200/13440 38.44 200/13440 7.27 200/13440 5.32 51.03 30 林建昌 13/168 199.9 199.9 31 林黃梅香 26/168 75.57 75.57 合計 1 3143.84 1 2583.31 1 488.28 1 357.5 657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