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13號
CTDV,110,勞訴,113,20221031,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 告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原 告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蔡靜嫻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奕嘉
被 告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香 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1/1頁


參考資料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