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50號
CTDM,111,附民,25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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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蘇霂萱(原名蘇鈺琇


被 告 施志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8
號,嗣改分為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
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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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