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哲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哲榮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716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9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