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貿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及1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0月2 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0月1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7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