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12號
CTDM,111,聲,1112,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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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吳定陽



具 保 人 吳祖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46號、111年度執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祖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吳定陽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 吳祖豪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後,並 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 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以下簡稱橋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暫時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 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有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橋檢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 告書、橋檢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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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