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877號
CTDM,111,簡,1877,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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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柏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柏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後淨重壹點肆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盧柏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 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 顯屬非是,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並參以其自述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 量、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淨重1.464公克 ,檢驗後淨重1.45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1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 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 命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114號
  被   告 盧柏勛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柏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 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2日16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橋頭建樹店,以新 臺幣4,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X」之 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 11年7月26日凌晨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 驗後淨重1.451公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柏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 相片1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盧柏勛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長 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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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