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407號
CTDM,111,簡,1407,202210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健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健輝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健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卻逕 自侵入告訴人王張美類之住宅內,嚴重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 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且被告雖有調解意願, 惟因告訴人無意願進行調解,致迄未得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其所生之損害尚未獲得填補;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且前無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自 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犯後已坦認犯行,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 ,信其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736號
  被   告 歐健輝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健輝王輝雄係朋友關係,王張美類、王智輝王輝雄之 母親及兄弟,緣歐健輝在外向王輝雄催討債務未果,竟於民 國111年1月29日16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前往王輝雄及其家人共同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 00號住居催討,惟該處玻璃大門上鎖且無人回應,歐健輝竟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將玻璃大門與右側紗門分往兩方向推 開,透過兩者間隙,未經同意無故進入該址住居內。適王張 美類在2樓撞見陌生人進入故要求歐健輝離去並發生口角, 王智輝聽聞爭執聲始下樓察看,並請歐健輝在屋外聯繫在該 址3樓之王輝雄王輝雄始得知此情並下樓處理。嗣經王張 美類於翌(30)日報警提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張美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歐健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經告訴人王張美類及告訴代理人王靜慧指訴歷歷,核 與證人王智輝於警詢時、證人王輝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 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 料1紙、監視器擷圖及現場蒐證照片10張、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歐健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 婷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