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1年度,1號
CTDM,111,智訴,1,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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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芷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3342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程序(原案號
:111年度智簡字第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芷廷明知「本國文學概論」、「世界 文化史」、「藝術概論」、「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 化人類學」、「文化資產法規」共6份手寫筆記,係受著作 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下稱系爭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系 爭著作之著作權人即告訴人邱詩婷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 7年11月25日自告訴人處購得系爭著作後,僅略為修改內容 並以電腦WORD文書編輯後完成「本國文學概論」、「世界文 化史」、「藝術概論」、「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化 人類學」、「文化資產法規」共6份筆記(下稱系爭產品) ,隨後再於110年6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其位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住處,利用網際網路刊登在其於蝦皮購物平臺上 「angellica2016」帳號之商店內,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 買,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系爭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嗣告訴人察覺系爭著作有遭重製之情事,遂於110 年6月11日以新臺幣(下同)9,800元之價格,自行向被告購 買系爭產品比對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 卷可稽(智簡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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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