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295號
CTDM,111,審附民,29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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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莊華岳
被 告 林家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金訴
字第184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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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