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各壹點伍肆伍公克、零點陸貳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蕭孟頴之住所、 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 國109年3月8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聖母 街交岔路口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 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 字第1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有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 後淨重各1.545公克、0.62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39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
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均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